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规范化工作指南

bh7enj2023-04-09 12:50:54375

 

 

 

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规范化工作指南

 

(草本)

 

 

 

 

 

 

 

 

 

 

2022年3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2

第二章 设施设备和作业人员配备.......................... 3

2.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3

2.2 作业人员....................................... 4

第三章 移动接收单位运行管理............................ 5

3.1 管理方针及目标制度.............................. 5

3.2 安全责任制度.................................... 6

3.3 岗位职责制度.................................... 6

3.4 内部培训制度.................................... 6

3.5船舶航行安全保障制度............................. 7

3.6 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 8

3.7 应急反应制度.................................... 8

3.8 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制度.......................... 8

第四章 服务流程....................................... 9

4.1 一般要求....................................... 9

4.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 10

4.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10

4.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11

第五章 服务质量考核................................... 13

第六章 附则.......................................... 14

 


 

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规范化工作指南

 

近年来,我省全力抓实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船舶水污染治理有力有效,全省基本形成移动接收企业为主、港口码头固定设施接收为辅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模式。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高质量推进好船舶水污染移动接收模式,保障和促进湖南省水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水域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本指南旨在规范船舶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工作实施标准,通过统一规范船舶污染物工作所需作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移动接收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为移动接收单位规范高效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免费接收工作提供指导。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内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本指南中船舶水污染物范围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706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水运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省长江办〔2022〕67号)

1.3.2 规范、标准、规划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修正)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 号)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T 175—2019)

《湖南内河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各市州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

第二章 设施设备和作业人员配备

2.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2.1.1 一般要求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持有有效的备案手续。

(2)应指定作业总负责人,保证其具有履行职权的权力。

(3)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只能向船舶污染物接收码头移交船舶污染物。

(4)新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统一着色“蓝海绿林白云飘红霞”(样式见附件1);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于本指南发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统一着色。

(5)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船员适任条件的接收作业人员。

(6)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7)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为可接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废油、船舶垃圾的多功能船舶。

(8)应有能反映其航行轨迹记录的仪器。

2.2.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应配备1套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每套设施由4个容积不小于120L带盖无渗漏的垃圾接收容器组成,且需符合垃圾分类要求。

2.2.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1)应配备2台吸程≥7m的自吸泵用于抽取船上的生活污水,其中1台常用,1台备用。每台自吸泵都应配备专用的长度≥15m的接收软管。软管以直径为40mm或者50mm为宜,软管上应配备截止阀及与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接口相适应的法兰。

(2)生活污水储存舱室应配备消毒设备及器材。

2.2.4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1)应配备与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法兰。

(2)应配备至少一套自给式呼吸器,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至少包括吸油材料100kg,并应能在发生溢油事故时立即使用。

2.2 作业人员

(1)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2)熟悉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特性、毒性、危害性,掌握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应急处置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3)掌握接收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的操作技能。

(4)掌握船舶防污染应急知识和应急设备、器材操作技能。

(5)在船上从事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6)船舶垃圾接收作业人员,应掌握船舶垃圾分类要求、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7)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人员,应了解有关卫生防疫的规定,掌握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第三章 移动接收单位运行管理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责任,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并运行下列管理制度。

3.1 管理方针及目标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接收单位情况简介;

(2)工作管理方针;

(3)工作管理目标;

(4)资源与支持保障,至少包括设施配备、人员物资、信息流转等方面;

(5)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明确各个节点相关关联方,规范落实相应市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6)工作管理组织机构的组成、关键性岗位设置。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每班次操作人员,并绘制工作管理组织机构图。

3.2 安全责任制度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分解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员。

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具体实施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设备,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实操培训。

3.3 岗位职责制度

建立关键性岗位职责制度,至少应包括:

(1)总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等主要管理岗位的职责。规定由专人负责船舶污染物移动接收工作的实施;

(2)班组长职责;

(3)接收服务具体实施人员职责。

3.4 内部培训制度

制定并实施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如实记录并归档。

内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2)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知识;

(6)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7)安全与防污染事故案例及警示;

(8)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5船舶航行安全保障制度

接收作业船舶应按规定配齐有效船舶证书、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接收作业船舶按规定施行开航前检查制度,每日开航前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

(2)船舶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故障;

(3)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备;

(4)在船人员是否规范穿着救生衣;

(5)船舶驾驶员是否存在不适宜驾驶的情形;

(10)天气、水文条件是否允许开航;

(11)航行期间按规定遵守《内河避碰规则》。

3.6 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

制定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其内容包括计划制定的时间、维护保养覆盖的项目、维护保养周期、方式和责任人。

设备维护保养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储存装置;

(2)船舶污染物接收泵及其配套管系;

(3)人员防护设施;

(4)电力或气动设施;

(5)消防救生设备。

3.7 应急反应制度

移动接收单位应明确在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服务过程中相关成员的应急反应职责和分工。结合实际对提供接收服务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意外事故、船舶机损、船舶碰撞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2)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意外事故、船舶污染物泄漏、自然纠纷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3.8 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制度

事故、重大险情发生后当事人向交通、公安等主管机关和移动接收单位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及责任人。

事故、重大险情发生后移动接收单位向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及责任人。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事单位及船舶的名称;

(2)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件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4)设施设备的损害情况;

(5)人员的伤亡情况;

(6)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7)事件简要经过。

第四章 服务流程

4.1 一般要求

移动接收单位的负责人、接收服务经办人员均应安装使用“船E行”信息系统,并能督促指导到港内河船舶下载使用“船E行”信息系统。

对“船E行”软件或电话预约服务的,应当在1小时内作出有效回复,并在船舶靠泊后4小时内或离港前完成接收。接收作业原则上应每天覆盖所有的到港船舶1次,应接尽接。

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每周至少1次进行船舶生活污水的转移处置、至少2次进行船舶垃圾的转移处置、每月至少2次进行船舶含油污水的转移处置,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均应按照联单制度运行。

4.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

4.2.1 接收作业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严格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2)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3) 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垃圾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电子联单登记。

4.2.2转运处置

(1)移动接收单位可利用机械臂或其它转运设备将接收作业船上的垃圾收集箱转运至陆域,由环卫车辆运送至当地的垃圾中转站进行压缩打包。由垃圾中转站环卫部门运输至附近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2)跟踪沟通生活垃圾转运处置部门,登记电子联单。

4.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4.3.1 接收作业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严格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

(2) 作业前检查管系是否牢靠。

(3) 作业中监视管系是否牢靠,发生脱落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4)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5)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电子联单登记。

4.3.2 转运处置

(1)移动接收单位将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经管道转运至趸船生活污水舱,经提升泵送入陆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或经趸船上的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无趸船的码头直接泵入陆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2)经过预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或通过转运车辆送至当地所在污水处理厂。

(3)跟踪沟通生活污水转运处置部门,登记电子联单。

4.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4.4.1 接收作业

作业前:

(1)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靴鞋,禁止穿带铁钉的靴鞋。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手触船体金属件或特设的金属体,以除去可能附带的静电。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也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能聚热的透光制品。

(2)应测量舱内(或容器内)油位,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属具,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并在甲板上醒目而方便的地点备妥防污器材,堵住甲板所有泄水孔。

(3)准备使用的输油软管应经过定期压力试验,在连接前应检查其是否膨胀、磨损、压偏、涵泄或其他欠缺。

(4)作业地点应配有可供立即使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申请施放围油栏。

(5)两船并靠时,应备足碰垫。

(6)检查管系是否牢靠。 

作业期间:

(1)禁止吸烟,禁止在甲板上和任何可能存有油气的处所使用明火和非防爆型照明。不准在甲板上使用非防爆型的通信设备及电器。

(2)应勤测舱内(或容器内)的油位,正确掌握装卸速度,注意保留适当的仓容空档。

(3)船舶随潮汐波浪和装卸而升降时,应对软管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软管连接过分受力,保证软管的挠曲半径不小于制造厂家的规定。

(4)使用工具应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铁制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贮油容器。开闭贮油容器盖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5)除值班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外,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密切监视甲板、船舶周围和过往船只。

(6)监视管系是否牢靠,发生脱落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作业后:

(1)作业结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向船舶出具船舶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凭证,载明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做好电子联单登记。

(2)作业完毕,接收及预处理后的废油不得在接收作业船、趸船上长时间滞留,应及时转运上岸。

4.4.2 转运处置

(1)移动接收单位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经管道转运至趸船含油污水舱,经提升泵送入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无趸船的码头直接泵入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2)含油污水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利用油水分离设施进行处理,经过预处理的船舶含油污水转运进入当地所在污水处理系统;油水分离设施分离的废油送危废暂存间贮存,定期交有危废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油水分离设施设在趸船上的,含油污水舱的污水泵入油水分离设施处理。

(3)跟踪沟通含油污水转运处置部门,登记电子联单。

第五章 服务质量考核

当地交通(水运)部门应对本辖区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实施不定时抽查,并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和分值设置参考附件。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移动接收单位无条件退出。

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拨付方式应于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

当地交通(水运)部门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六章 附则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是指采取接收船舶提供移动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报水运管理机构备案,水运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本指南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及我省实际,如上述情况等发生变化,本指南将随之更新。

附件: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着色样式

(2)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服务质量考核表

 


 

着色要求:船体水线上至第一层驾驶楼:孔雀蓝(5PB11);货舱围壁和甲板:深绿(33G05);第二层驾驶楼围壁:白色 ;驾驶甲板围檐、“污染物接收”字:桔红(60R05)。字体:黑体加粗。


附件2: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服务质量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

计分

备注

1

运行管理

30

1.公司经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5分);

2.接收作业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有效期(5分);

3.接收作业船舶应当按照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船员应当持证上岗(5分);

4.公司应当对约定水域内的船舶及时提供免费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5分);

5.公司应当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的作业过程,建立台账档案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5分);

6.每月收集船舶污染物天数不得少于22日(特殊原因经报备同意的除外)(5分)。



2

作业管理

40

1.按照规定使用“船E行”进行污染物收集并如实记录作业情况(10分);

2.按照规定对收集的污染物实施分类接收、储存,没有违规向水域排放污染物(10分);

3按照规定在约定从业水域内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停泊(10分);

4.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未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没有被他人投诉或管理部门査处,每季度抽査3-5艘船舶进行满意度调査(15分);



3

联单管理

15

1.接收及转运单证应如实记录,无弄虚作假(10分);

2.污染物接收、转运总量与接收证明、联单转运记录相符,数量对等(5分)。



4

应急管理

15

1.辖区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政府和交通(水运)部门指令,立即赶到现场,参与处理或救援(10分);

2.接收作业船因机械故障无法正常出航的,应及时向市城区辖区水运直接管理单位报备,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做好停航记录(5分)。



备注:评分在85分以上为合格,75-8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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